行在光中的人
得4:1-10; 9/18/2022; BCBC/IOUC; Rev. Paul Wang
引言
一個人的心中有光,就會願意將這光行出來。一個人決定要行出光來之後,神就會賜下光的道路、真理、生命,使人行出以馬內利的同在。我們看第一點:
與長老對話的人
箴言說:“他丈夫在城門口與本地的長老同坐、為眾人所認識(箴31:23)。”這是一個妻子對丈夫支持的寫照,然而,波阿斯還沒結婚就已經在城門口與長老同坐了。首先,與長老同坐。乍一看,好像這是一個“面子工程”,似乎有在乎虛榮的嫌疑。但是,接下來的經文,所羅門王說:“豔麗是虛假的.美容是虛浮的.惟敬畏耶和華的婦女、必得稱讚(箴31:30)。”波阿斯在城門口與長老對話,乃是他的日常生活。所活出來的見證是對神的敬畏,及對權柄的尊重。一個人如果沒有對神的敬畏,就不可能對人有尊重,更別說對教會紀律的遵行。波阿斯主動來到城門口,向長老們說明緣由,同時也在等待機會,要與至近的親屬會面。
其次,與恰巧同行。人生哪裡有純粹恰巧的事情呢?我們一生中所有的事情都是主的掌管,都是他的定意!經文中出現了:“恰巧波阿斯所說的那至近的親屬經過”,難道真的是偶然碰巧的嗎?爲什麼這位至近的親屬不是恰巧出外沒回?然後波阿斯從此就沒有機會見到他,更遑論可以娶路得了,對吧?我們只能說,因爲這是耶和華所定意要成就的事情,祂必要成就!祂要先感動長老來到城門口坐在那裡,然後讓波阿斯來到城門口的時候,長老們還在。更加難得的是,來的長老數量還不少,還可以讓波阿斯在“本城的長老中揀選了十人”。故事講到這兒,你還會說這是偶然的嗎?
最後,與坦誠同證。顯然,神為波阿斯開路,將三方人馬聚集一處,在城門口公開見證神的心意。這很重要,就是不設任何前設!即使波阿斯有娶路得之意,也不能將神當作可利用的工具。乃是以一種交託的態度或心情來印證神的心意,而不是硬要去執著某一種人心裡預先所想的結果。這才是安靜、這才是坦誠、這才是禱告!這不同於提前定好結局,然後讓神的滿足自己的私慾。我想做什麼,與神想我做什麼,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情,請問,你能明白嗎?有時我會鼓勵弟兄姊妹要安靜,可能大多數人都不明白什麼是安靜,卻誤以為自己已經很安靜!安靜的本質是可以坦誠面對主,其標誌就是放下對結局的執著。我們看第二點:
做讓權得權的人
權柄是件很令人迷惑的事情,常常是遠勝於金錢對人的誘惑。在今天這個人人都想得的世界裡,有人願意讓權嗎?首先,釐清事實。通常,喜愛爭權奪利的人往往弄不清什麼是事實,就在那裡爭搶。我有一位“老朋友”,天生喜愛權力、更加愛爭搶權利。離開一間教會了,卻對教會的權柄念念不忘,總想再爭搶一些“剩餘價值”。於是就要求教會執事給他一個榮譽牧師的稱號,但是,大家對這個稱號沒有一個源於聖經的理解,當然最後就不了了之了。我這位仁兄就不幹了,在教會鬧了個天翻地覆概而慷的,不得安寧。有一次我見到他,問,請問你是否仍是“戀棧”,不想離開?他一聽,眼睛看看他的師母,不說話了。我想他應該首先清楚,他到底在爭什麼?為了爭這個虛假的稱號,什麼友情親情,都全然不顧了,甚至走上與教會為敵的地步。
其次,讓出選擇。波阿斯十分清楚,如果路得靠爭回來的,就是與神的心意相悖。事實上,他也有將生米煮成熟飯得先機和條件。波阿斯的敬虔,使得他放下手中的權力或機會,讓出選擇權。波阿斯對那至近的親屬說,你有比我更加優先的選擇權,可以贖回拿俄米手中的土地。請問,你是否肯贖呢?俗話說,土地無價房有價,這麼好的機會,豈有不肯之理?答曰:我肯贖!這可能也是大多數人的選擇吧,對嗎?但是,他也和大多數人一樣,忘記權利的背後有義務與責任。得了拿俄米的地,仍要娶死人之妻路得。而且,日後生了孩子,還得算在以利米勒的族譜裡,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。
最後,履行責任。那至近的親屬一聽就說:“這樣我就不能贖了、恐怕於我的產業有礙、你可以贖我所當贖的、我不能贖了(得4:6)。”對於那至近的親屬來說,他同時放棄的是權力與責任。對於波阿斯來說,他得到的也同樣是權力與責任。從此,波阿斯就可以履行他對路得的承諾了。還記得波阿斯前一天晚上曾對路得說:“你今夜在這裡住宿、明早他若肯為你盡親屬的本分、就由他罷.倘若不肯、我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、我必為你盡了本分、你只管躺到天亮(得3:13)。”我們看第三點:
隨處有見證的人
所謂行在光中,就是留下榮神益人的見證。波阿斯就是一個隨處留下好見證的人,值得我們效法。首先,當面對神。當年摩西在西乃山上,聽見耶和華神從荊棘裡呼叫他:摩西、摩西!摩西就回答說:我在這裡!神看見摩西要走上前來看個究竟,就對他說:“當把你腳上的鞋脫下來、因為你所站之地是聖地(出3:5)。”從此,脱鞋這件事就成了以色列人表達敬虔、以示鄭重的方式了。那位至近的親屬“對波阿斯說、你自己買罷、於是將鞋脫下來了(得4:6)。”兩個人都用面對神的態度,完成了一次美好的見證!
其次,多人見證。這件事情定下來的過程清楚,律法憑據明白,沒有問題。但是,時間一長,人就有可能會忘記。所以,聖經的原則是要有至少兩個人以上的見證。申命記十七章六節說:“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。不可憑壹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。”新約提摩太前書五章十九節說:“控告長老的呈子,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。”波阿斯這回找了十位本城的長老,來為這件事做見證。波阿斯這樣做,不但是堵住了破口,也成就一段美好的佳話。
最後,陳明事實。人心比萬物都詭詐,誰能識透呢?別有一天那位至近的親屬後悔了,反咬一口,說波阿斯那天並沒有說清楚內容。“波阿斯對長老和眾民說、你們今日作見證、凡屬以利米勒和基連、瑪倫的、我都從拿俄米手中置買了。又娶了瑪倫的妻摩押女子路得為妻、好在死人的產業上存留他的名.免得他的名在本族本鄉滅沒、你們今日可以作見證(得4:9-10)。”這下好了,什麼都清清楚楚了!千萬別說,都是主內的人,沒有必要講那麼清楚啦!對不起,還真要將什麼都講清楚!
結語
好,親愛的弟兄姊妹,原來聖經所說的行在光中,有非常清楚的界定。不是什麼人可以利用聖經來完成自己的血氣工程,破壞基督的身體。乃是要順服教會的權柄,放下自己自以為是的權利,做一個榮神益人的器皿。
我們一同禱告……
4:1 波阿斯到了城門、坐在那裡、恰巧波阿斯所說的那至近的親屬經過.波阿斯說、某人哪、你來坐在這裡、他就來坐下.
4:2 波阿斯又從本城的長老中揀選了十人、對他們說、請你們坐在這裡、他們就都坐下.
4:3 波阿斯對那至近的親屬說、從摩押地回來的拿俄米、現在要賣我們族兄以利米勒的那塊地.
4:4 我想當贖那塊地的是你、其次是我、以外再沒有別人了、你可以在這裡的人面前、和我本國的長老面前說明、你若肯贖就贖、若不肯贖就告訴我.那人回答說、我肯贖。
4:5 波阿斯說、你從拿俄米手中買這地的時候、也當娶〔原文作買十節同〕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、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。
4:6 那人說、這樣我就不能贖了、恐怕於我的產業有礙、你可以贖我所當贖的、我不能贖了。
4:7 從前在以色列中要定奪甚麼事、或贖回、或交易、這人就脫鞋給那人、以色列人都以此為證據。
4:8 那人對波阿斯說、你自己買罷、於是將鞋脫下來了。
4:9 波阿斯對長老和眾民說、你們今日作見證、凡屬以利米勒和基連、瑪倫的、我都從拿俄米手中置買了.
4:10 又娶了瑪倫的妻摩押女子路得為妻、好在死人的產業上存留他的名.免得他的名在本族本鄉滅沒、你們今日可以作見證。